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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辦的pos機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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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7年5月左右,張某2(已判刑)在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路××號聯合國際大廈開設了武漢XX科技有限公司,后又于2018年5月左右伙同他人在該聯合國際大廈10樓開設武漢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組織招聘金某1、胡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程某1等人,形成了犯罪集團,以免費辦理高額信用卡為誘餌騙取被害人錢款。具體詐騙方式為:業務員冒充支付公司的員工,通過撥打被害人電話、添加被害人微信等方式,向被害人謊稱其公司號稱有特殊的POS機,有銀行特殊渠道,可以幫助客戶辦理大額信用卡:交納人民幣998元(以下幣種同)、1996元等數額不等的押金,以POS機背面的銀聯編碼作為擔保,可以辦理5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高額信用卡,并承諾使用POS機刷卡消費滿一定金額可以退還押金。實際上公司沒有能力幫助客戶辦理大額信用卡,但會以客戶拿了POS機為由拒絕退押金,該犯罪集團還通過偽造營業執照及銀行審核通過資料、使用虛假姓名、發布客戶成功辦理高額信用卡的虛假信息等手段騙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信以為真后,業務員便誘導被害人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轉賬等方式支付錢款。在向被害人郵寄POS機后,業務員就讓被害人與售后聯系,對被害人辦理高額信用卡或退還押金的要求或編造各種理由拖延,或置之不理;其間,為部分被害人辦理了退款,其中從被害人曹某等人處共騙得20958元。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程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程某1在涉案金額范圍內與同案人員共同退賠違法所得,發還相關被害人。
本案判決依據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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