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pos機刷卡撤銷,補繳六千監管費仍被注銷保代資格

 新聞資訊2  |   2023-06-30 09:12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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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建行pos機刷卡撤銷

建行pos機刷卡撤銷

因為沒有按時繳納監管費,遼寧祥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未獲得遼寧銀保監局延期許可,并隨之被注銷。這家保險代理公司不服遼寧銀保監局作出的決定,將后者告上法庭。

11月1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遼寧祥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祥華保險代理公司)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下稱遼寧銀保監局)不予延續許可糾紛二審行政判決書,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沈陽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一審中,原告祥華保險代理公司認為,2018年9月26日,被告遼寧銀保監局作出《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以祥華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為由,不予延續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原告認為,被告作出該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判令:撤銷被告遼寧銀保監局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遼寧保監局關于不予延續遼寧祥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遼保監許可[2018]1004號)。不過,一審法院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駁回了祥華保險代理公司的訴訟請求。

遼寧銀保監局于2018年10月在官網發布的公告顯示,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局決定注銷遼寧祥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注銷原因為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依法不予延續。

一審法院:祥華保險代理公司繳款時間、繳款方式均不合規

祥華保險代理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2日,原保監會向其下發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5月31日,原告祥華保險代理公司向被告遼寧銀保監局遞交了《關于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請示》,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并換發新證。后者于2018年7月4日向原告公司下達了《現場檢查通知書》,于2018年7月10日至9月5日期間對原告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后發現原告公司存在未按規定繳納2015年、2016年度監管費等系列問題。

遼寧銀保監局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五十條之規定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了《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并于2018年9月27日送達。原告祥華保險代理公司不服該決定,故訴訟來院。

一審法院稱,原告祥華保險代理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補繳2015年、2016年度監管費的一般繳款書,繳款書上記載繳款日期為2018年9月10日,收款單位為財政部,收款國庫為國家金庫鞍山中心支庫。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央單位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試點工作的通知》,實行收繳電子化管理的非稅收入,采用自繳和劃繳兩種方式繳款。自繳方式下,繳款人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繳款人以銀行匯兌方式繳款的,可通過匯款附言方式傳遞繳款碼,執收單位應在收到代理銀行收款通知當日、最遲于次日,將所收款項匹配信息,完成收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繳款時間是在被告對其進行現場檢查之后,并且繳款方式也不符合相關規定。因此,遼寧銀保監局作出《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維持,因而駁回祥華保險代理公司的訴訟請求。

祥華保險代理公司稱多次派人到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補繳,但均遭拒絕

一審訴求被駁回后,祥華保險代理公司繼續向沈陽中院上訴。

祥華保險代理公司稱,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不存在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事實。參照相關管理規定對保險業務監管費的預算科目明確為“103045301”。2018年9月10日,祥華保險代理公司至建設銀行鞍山分行繳納監管費,參照其他保險代理公司的繳費方式。這一行為是在遼寧銀保監局作出決定前,同時也是在許可證期限屆滿之前,將2015年及2016年的監管費交付至中國保監會指定賬戶。

該公司還指出,其在法定期限內向被上訴人申請延期,遼寧銀保監局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認定祥華保險代理公司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同時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被上訴人并未對上訴人持有的許可證屆滿前全部實施情況予以查清,僅據檢查期間上訴人未將監管費支付至保監會指定賬戶,進而決定不予延期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

在庭審中,祥華保險代理公司還表示,該公司多次派人到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補繳,但是均遭到拒絕。

“我們無奈下到建行進行查詢該監管會的繳費賬戶同時也查詢到某有限公司通過我們繳費的科目進行繳費3000元,所以我們通過建行將6000元監管費進行補繳。在2018年9月10日補繳,被上訴人拒收回執。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毕槿A保險代理公司方面如此表示。

遼寧銀保監局:還發現祥華保險代理公司沒有法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對于祥華保險代理公司的表述,遼寧銀保監局予以了反駁。

在二審中,遼寧銀保監局答辨稱,本案中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但沒有按規定繳納保險費,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規定》第50條規定,不具備申請延期條件。另外,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祥華保險代理公司沒有法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遼寧銀保監局指出,監管費用按照規定自行繳納,如果存在未按期繳納情況由其進行處罰。針對上訴人未按期繳費的情況未進行處罰及責令補繳,針對上訴人的情況沒有重新進行審批的可能。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具體含義為未按照法定繳納的程序、法定的執收單位、法定時間和法定金額繳納監管費。其他堅持一審意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對此,沈陽中院認為,本案中,根據遼寧銀保監局提供的證據能夠認定祥華保險代理公司存在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事實。同時,遼寧銀保監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被訴不予延續許可決定,是在其對祥華保險代理公司前三年經營情況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作出,祥華保險代理公司還具有其他不符合延續許可的情形,只是未在決定中寫出。

沈陽中院認為,現行法制框架下,行政權承擔著主要的社會管理職責,而司法權的糾偏職責和價值引導功能主要通過對違法行政行為作出否定評價方式實現,故除行使自由裁量權案件,基于對行政權的尊重,司法程序側重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本案所涉保險監管工作具有極高的專業性,由作為專業主管部門對應否延續作出判斷更有利于維持相應管理秩序的穩定性。故雖然被訴決定未全面記載作出被訴決定的事實及理由,但被上訴人提交了相關證據并在庭審中充分說明了相關問題。為一次性解決實質爭議,避免程序空轉、徒增訴累,本院對原審判決結論予以維持?!?/p>

最終,沈陽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祥華保險代理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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