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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詐騙怎么判刑
近年來,不少不法分子以“投資養老”“以房養老”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誘騙老年人辦理房產抵押,再把借來的錢拿去買其推薦的理財產品,或直接據為己有,實質是騙取老年人的“養老錢”。6月13日,北京市三中院通報了一起“以房養老”詐騙案。該案中,被告人以“以房養老”項目為名,從一對老夫妻手里騙取近486萬元房屋抵押款。經過三中院二審裁定,被告人柴某某最終因詐騙罪獲刑十四年。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柴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向被害人劉某某夫婦宣傳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以房養老”項目,并介紹劉某某夫婦以名下房屋抵押,向王某某、孫某某借款。劉某某夫婦受其誘騙,將名下兩套房產分別抵押給王某某、孫某某,在獲得放款人民幣500萬元后,當即向放貸人王某某、孫某某支付了首月利息及“服務費”14萬元。柴某某則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將剩余款項中的485.99萬元轉走,并據為己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認定為詐騙罪。柴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責令退賠。最終,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柴某某犯詐騙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并對查封、扣押在案財產依法處理。
被告人柴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三中院經二審審理認定,根據涉案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被害人房屋抵押貸款480余萬元均已轉入柴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并通過網絡支付形式被轉移,由柴某某實際控制、支配著這480余萬元。同時,柴某某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被害人系陷入錯誤認識后處分涉案財物,柴某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三中院認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柴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同時也建議老年人群,在購買投資理財產品前,多與家人商量,多咨詢正規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員,對投資活動的真偽、合法性進行了解和判斷,防范不法分子詐騙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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