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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的終端號
pos機的終端號
1 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支付銷售點(POS)終端是基于圖像識 別、近場通信、集成電路卡、磁條等技術,支持支付交易數 據讀取與處理,具備信息加密保護功能的商戶端專用機具。
2 認證依據
JR/T 0001 銀行卡銷售點(POS)終端技術規范
JR/T 0120.1 銀行卡受理終端安全規范 第 1 部分: 銷售點(POS)終端
JR/T 0120.5 銀行卡受理終端安全規范 第 5 部分: PIN 輸入設備
T/PCAC 0003 銀行卡銷售點(POS)終端檢測規范 上述標準原則上應執行最新版本,當需要使用標準的其 他版本時,按認監委發布的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3 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文件審查+現場檢查+獲證后監督 上述獲證后監督是指獲證后的跟蹤檢查、生產現場抽取 樣品檢測、市場抽樣檢測三種方式之一或組合
4 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基本環節包括:
(1)認證申請及受理
(2)型式試驗
(3)文件審查
(4)現場檢查
(5)認證決定
(6)獲證后監督
5 認證實施
5.1 認證程序
認證委托方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認證機構對申請材料 進行初審,確認合格后向檢測機構(由認證委托方自主從指 定檢測機構名單中選?。┌才判褪皆囼炄蝿?。檢測機構應依 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型式試驗,完成后向認證機構提 交型式試驗報告。隨后,認證機構針對型式試驗報告及其他 技術材料進行文件審查,組織進行現場檢查。認證機構對型 式試驗、文件審查、現場檢查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向評價 合格方頒發認證證書。認證機構組織對獲證后的產品進行定 期的監督。
5.2 認證申請及受理
5.2.1 認證的單元劃分 原則上按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版本申請認證。以多于一 個型號規格/版本為同一認證單元申請認證時,認證委托方應 提交同一認證單元中型號規格/版本間的差異說明。
5.2.2 申請資料要求 認證委托方在申請認證時,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1)申請基本信息(紙質和電子各 1 份,須加蓋公章)
\uf06c 認證申請書;
\uf06c 認證委托方、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營業執照 復印件;
\uf06c 質量體系相關文件;
\uf06c 認證委托方關于生產產品與被認證產品的一致性聲 明。
\uf06c 被認證產品符合認證依據的適用性聲明。
(2)安全保證能力相關文檔(電子 1 份):
\uf06c 配置管理 \uf06c 開發安全 \uf06c 交付與運行
\uf06c 開發文檔 \uf06c 指導性文件
(3)外包管理材料(適用于將產品開發、運維和安全管 理等外包給第三方機構的認證委托方,提交紙質或電子版 1 份),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uf06c 外包合同;
\uf06c 外包安全保密協議。 如認證實施過程中,上述文檔發生變更,認證委托方應 將變更后的有效文檔于認證決定前提交給認證機構。
5.2.3 受理
認證機構在收到認證委托方的申請基本信息相關材料后 確定是否受理。
5.3 型式試驗委托及實施
5.3.1 型式試驗
檢測機構依據金融科技產品相關標準規范(詳見本文第 2 部分:認證依據,下同),對認證委托方樣品的標準符合性進 行檢測。
5.3.2 型式試驗報告的提交
檢測機構應于檢測完成后 10 個工作日向認證機構、認證委托方提交檢測報告(電子、紙質各一份)。 認證委托方應妥善保管型式試驗報告,確保獲證后監督 時能夠向認證機構和執法機構提供。
5.4 文件審查
認證機構在收到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相關材料 后,進行文件審查。文件審查的范圍包括所有申請材料及檢 測報告。 文件審查依據金融科技產品相關標準規范,對認證對象 的標準符合性進行審查,獲取認證委托方所提供的被認證對 象是否符合認證規范的證據。如有與申請認證范圍相關的投 訴記錄,應分析對認證要求符合性的影響。 文件審查一般為 4 至 5 個人日。
5.5 現場檢查
5.5.1 檢查內容及場所范圍 現場檢查的內容為安全保證能力、質量保證能力、產品 一致性檢查。 現場檢查的場所范圍原則上應覆蓋產品的設計研發環境 和生產加工環境。
5.5.2 安全保證能力檢查
認證機構組織檢查員對認證委托方按照《金融科技產品 認證實施細則 安全保證能力及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進行檢 查。
5.5.3 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認證機構組織檢查員對認證委托方按照《金融科技產品 認證實施細則 安全保證能力及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進行檢 查。
\uf06c 產品一致性檢查 產品一致性檢查內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1)認證產品及銘牌上標識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版 本、認證標志和其他必要的說明與型式試驗報告是否一致;
(2)認證產品內部結構是否與型式試驗報告一致;
(3)認證證書與認證標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5.5.4 現場檢查時間 現場檢查時間、工作量根據被認證對象的單元數量確定, 并適當考慮認證委托方的規模?,F場檢查每個場所通常為 2 至 4 個人日。
5.6 認證決定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文件審查、現場檢查的結果進行 綜合評價,向評價合格方頒發認證證書,并在認證機構網站 上予以公告。如認證決定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認證要求項,允 許限期整改(通常情況下整改時間不超過 3 個月),如期完成 整改后,認證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重新 執行認證決定過程。對于不授予認證資格的認證委托方,認 證機構應向其以書面形式明示不能獲得認證資格的原因。 5.7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申請被正式受理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 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其中,認證機構在收到認證委托 方的認證申請后,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審核 通過后受理認證申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算在內。檢測機構 收到樣品后,于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整改時間及補充材 料時間不計算在內。認證機構收到檢測報告后,于 5 個工作 日內完成認證審查安排。認證審查完成后,認證機構于 15 個 工作日內完成發證流程。認證時限一般不超過 100 個工作日, 各認證環節整改時間及補充材料時間不計算在內。
5.8 獲證后監督
5.8.1證后監督頻次和方式
從獲證之日起至證書有效期止,每 12 個月為一個監督審 查期,進行一次證后監督。每次證后監督由認證機構提前 1 個月通知獲證機構(必要情況下,認證機構可采取事先不通 知的方式對獲證機構實施監督)。 獲證機構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認證機構可視情況增加 證后監督審查的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或安全問題時,或者用戶提出 投訴并經查實為證書持有者責任時;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規則中規定的 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獲證機構因組織機構、生產條件、 質量管理體系等發生變更,從而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5.8.2 證后監督審查的內容
證后監督可采用文件審查或現場檢查的方式,必要時認 證機構可委托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需要進行抽樣 檢測時,抽樣檢測的樣品應在獲證機構生產的產品中(包括 生產線、倉庫、市場)隨機抽取。抽樣檢測的數量一般與初 次申請認證結束時備案樣品的數量一致,如需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抽樣的數量。初次認證申請時的檢測項均可以作 為監督時的檢測項,認證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部分或全 部的檢測。 證后監督檢查工作量根據獲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并 適當考慮獲證機構的生產規模,一般不超過初次認證人日數。
5.8.3 證后監督結果評價 對于證后監督審查合格的獲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做出保 持其認證資格的決定;否則,應暫停、撤銷其認證資格。
6 認證證書
6.1 認證證書的保持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 3 年。在有效期內,通過每年對獲證 產品進行監督,確保認證證書的有效性。證書有效期屆滿前, 認證委托方可向認證機構提出證書續期申請,認證機構對獲 證機構實施監督審查,合格即可續期。
6.2 認證證書的使用
認證證書可以展示在文件、網站、通過認證的工作場所、 銷售場所、廣告和宣傳資料或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但不 得利用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認證證書 覆蓋范圍外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獲得認證,宣傳認證結果時不應損害認證機構的聲譽。 認證證書不準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轉讓、倒賣、 部分出示、部分復印。獲證機構應妥善保管好證書,以免丟 失、損壞。如發生證書丟失、損壞的,獲證機構可申請補發。 獲證機構應建立認證證書、審核報告使用和管理制度, 對認證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存檔。
6.3 認證證書的管理
6.3.1 變更認證證書 認證證書有效期內,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獲證機構應 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認證機構策劃并實施適宜的審查 活動,并按照要求做出認證決定。審查活動可與證后監督同 時進行。
(1)產品名稱/型號/版本變更;
(2)認證委托方/制造商/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變更;
(3)擴大或縮小認證范圍;
(4)認證所依據標準的改變。 如果產品名稱/型號/版本變更變化,獲證機構應提交變 更后產品與已獲證產品之間的差異性說明,由認證機構確定 是否進行檢測和/或現場檢查。 如果獲證機構需要擴大/縮小認證范圍時,應向認證機構 同時提交擴大/縮小范圍的理由、事實的說明,以及擴大的產品與已獲證產品之間的差異性說明。認證機構應按照核查擴 大/縮小認證范圍與原認證范圍的一致性和差異,確認原認證 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需要時應針對擴大/縮小認證范圍 和其對原認證范圍的影響進行檢測和現場檢查,并根據獲證 機構的要求單獨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如果認證變更涉及研發和生產地址變更,認證機構根據 變更的情況,安排現場檢查。 如果認證變更只涉及到注冊名稱、注冊地址的變更,獲 證機構須遞交變更申請,經書面審查批準后,認證機構僅對 證書更新并收回原證書。 認證所依據標準發生變更時,認證機構應通知相關獲證 機構,并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認證變更。
6.3.2 暫停認證證書 獲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認證證 書。
(1)未按照規定及時接受證后監督審查;
(2)獲證機構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3)監督結果證明獲證機構不符合認證要求,但不需要 立即撤銷認證證書;
(4)獲證機構未履行與認證機構簽署的認證合同中規定 的責任和義務,如未按時支付認證費用等;
(5)獲證機構主動請求暫停;
(6)在特定時期國家或行業管理部門有要求予以暫停 的。
(7)獲證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或獲證機構發生重大安全事 故。 暫停期限一般為 3 個月。在 3 個月內,獲證機構可提出 恢復證書的申請,認證機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該證 書。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機構不得繼續使用證書。
6.3.3 撤銷認證證書 獲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認證機構應當撤銷其認證證 書。
(1)獲證機構出現嚴重問題,在短期內無法恢復符合性 的或獲證機構在認證范圍內無法滿足適用的最新法律法規、 認證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在短期內無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 無效的;
(2)獲證機構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客戶資金安全受到威脅或損失,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或潛在風險短期內無法 消除的;
(3)獲證機構不接受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的證后監督審查;
(4)認證證書暫停使用期間,獲證機構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
(5)認證證書暫停使用期滿,獲證機構未申請恢復證書。 認證證書撤銷后,認證機構應收回認證證書,并在認證 機構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告。自證書撤銷之日起,獲證機構不 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或宣稱獲得該認證。 認證證書撤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復,且 6 個月內不 得重新申請認證。
6.3.4 注銷認證證書
獲證機構因為自身原因申請注銷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 當給予注銷。 認證證書注銷后,認證機構應收回認證證書,并在認證 機構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告。
7 認證標志的使用
7.1 標志的樣式和標志制作 認證標志的樣式和制作應符合《金融科技產品認證標志 管理要求》附件《金融科技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要求》。具體樣式如下:
7.2 標志的使用
(1)認證標志應加施在銘牌或產品外體的明顯位置上; 獲證產品本體上不能加施認證標志的,其認證標志必須加施 在最小的產品外包裝上及隨附文件中。
(2)獲證產品的外包裝上可以加施認證標志。
(3)獲證企業應建立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 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4)應符合認證標志有關法規和規定的相關要求。
8 樣品管理
8.1 送樣原則 認證單元中只有一個型號/版本的,送該型號/版本的樣 品。 以多于一個型號/版本作為同一認證單元申請認證時,應 從中選取典型的型號/版本作為典型樣品進行完整檢測,其他 型號/版本的產品可進行差異化檢測。
8.2 送樣要求 認證委托方根據認證要求將樣品送至指定的檢測機構。 支付銷售點(POS)終端產品送樣數量為 6 套。 當認證委托方、生產者(制造商)或生產企業曾發生過 失信、重大安全或質量問題、產品抽查不合格等情況,認證 機構可采取現場抽樣/封樣方式獲得樣品。 認證委托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一 致。檢測機構收到樣品后,核對樣品與申請認證的產品名稱/ 型號規格/版本信息是否一致。檢測機構對樣品真實性有疑議 時,應向認證機構說明,認證機構應做出相應處理。
8.3 樣品處置 檢測機構應在認證有效期內保存檢測過程中的樣品,每 種產品 2 套,認證失效后,認證委托方可向檢測機構申請取回樣品。
9 收費
收費由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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