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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pos機借錢
用pos機借錢
案情摘要:秦偉杰是搞裝飾裝潢工程的老板,2021年5月在竹溪縣同時接到幾家的家裝工程,因工程需要墊資,想找高中同學吳浩借錢周轉。吳浩工作時間不長并沒有積儲蓄,為了幫同學能順利完成工程,同意刷自己信用卡借給秦偉杰。5月18日,吳浩通過POS機刷現80000元借秦偉杰,兩人并簽訂借款協議,約定秦偉杰每月還6700元至秦偉杰的信用卡中,借款周期為一年,直到還清全部利息和本金為止,若違約按照20%支付違約損失。
秦偉杰拿到錢后按照倆人的約定還款至2021年11月后無力償還,出現逾期后吳浩沒辦法只有自己償還余款。2022年6月,吳浩多次向秦偉杰催要代償的本息42100元無果訴請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浩將信用卡取現后轉借給秦偉杰的行為,實際是將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借給秦偉杰使用。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屬于信貸資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故該轉貸行為無效,秦偉杰與吳浩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即秦偉杰應當返還吳浩42100元,因借款協議無效,駁回吳浩要求的違約金訴請。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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