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吸錢的pos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普通業務員主觀明知的證明

 新聞資訊  |   2023-05-17 12:38  |  投稿人:pos機之家

網上有很多關于會吸錢的pos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普通業務員主觀明知的證明的知識,也有很多人為大家解答關于會吸錢的pos機的問題,今天pos機之家(www.tonybus.com)為大家整理了關于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本文目錄一覽:

1、會吸錢的pos機

會吸錢的pos機

摘 要:從司法實踐來看,線下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證明行為人尤其是所處層級最低的普通業務人員具有直接故意是困難的,被告人、辯護人往往以不具有主觀明知為由開罪。證明普通業務人員主觀明知的難點和關鍵點在于行為人是否明知業務具有“非法性”和資金歸集性??梢愿鶕诎缸C據,從間接故意的角度,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刑事推定來完成對主觀明知的證明。

關鍵詞:主觀明知 主客觀相統一 間接故意 刑事推定

近年來,隨著P2P網絡借貸業務的興起,非法集資案件表現為線上和線下兩種類型。與P2P網絡借貸業務相比,線下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以下簡稱“非吸”案件)不借助于網絡平臺,僅僅以普通業務人員(以下簡稱“業務員”)發傳單等方式散播投資理財信息、以投資人刷卡或交現金等方式吸收資金,有時還包裝成P2P投資理財,具有較大的迷惑性。而且,這類案件的投資人往往是中老年人,案發后更易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后果也更為嚴重。

一、實踐之偏:認識和邏輯層面存在不足導致定罪基礎薄弱

(一)認識偏差

有人認為,可采用客觀推定的方式來證明業務員的主觀明知,即只要沒有反證,一律推定業務員具有主觀故意。

這種觀點的不足之處在于:一是脫離了客觀實際。業務員由于身處公司最底層,能夠接觸的信息量有限,這就決定了其對公司具體經營范圍和具備何種資質并不一定當然知曉。二是背離了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有客觀歸罪之嫌。行為人在客觀層面實施了某種法益侵害行為,但其主觀層面不一定有過錯。三是將“應然”等同于“實然”。業務員開展業務時應當明知公司是否具備相關資質,不等于其在事實上已經明知。已經明知是說對某種事實狀態有了明確的認知,而應當明知則僅表明對這種事實狀態僅有認知可能性。

(二)邏輯缺陷

邏輯缺陷表現為在指控業務員構成犯罪時,邏輯不能自洽。在反駁被告人、辯護人提出不具有主觀明知的辯解、辯護意見時,陷入“因為‘明知’,所以‘明知’”式的循環論證,缺乏充分性,難以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比如,在一起非吸案件中,判決書認為“XX公司自設立起即以吸收公眾存款為唯一業務,所涉金額巨大、人數眾多,各被告人及其團隊作為公司吸收存款業務的主要開展主體,在公司設立和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應當明確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吸收公眾存款”,故辯方辯解不成立。

二、內涵之思:依托四個特征把握五方面的內容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等四個基本特征。據此,可將業務員“主觀明知”的具體內涵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明知公司所做業務超出經營范圍

從“非法性”角度而言,即明知所在單位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9條規定:“原則上認定主觀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為要件”。

據此,要求業務員明知其行為具有非法性,其實就衍變成明知所做的“業務”不在公司經營范圍內或者明知公司不具有投資理財的資質。如果業務員明知所做的“業務”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則自然可以得出這種業務是未經批準和允許這一上位結論的,繼而就完成了對“非法性”主觀明知的證明。

(二)明知所在單位進行公開宣傳

從“公開性”角度而言,即明知公司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只要業務員能夠供認其知道公司要求他們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同時對宣傳手段不加限定即可。

(三)明知公司對投資者做出回報承諾

從“利誘性”角度而言,即明知公司向投資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一般情況下,作為吸引投資的關鍵手段,業務員對此是明知的,否則相關業務就無從開展。

(四)明知公司對投資對象不作限定

從“社會性”角度而言,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社會性是非法集資的本質特征,禁止非法集資的重要目的在于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社會性特征包含兩個層面的內容:廣泛性和不特定性。換言之,即是明知公司沒有明確限制吸引投資人的方式和投資人范圍。實踐中,有些業務員只是向親友、家人吸引投資,并未采用公開性手段,但只要其知道公司沒有前面兩個“限制”,就可以證明其對此是明知的,而不論本人是否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五)明知投資人的資金被公司歸集、沉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致使投資人資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風險。明知投資人的資金被公司歸集、沉淀,即是明知投資人的資金是由公司管理支配。如果業務員不知道公司在歸集、沉淀投資人的資金,也就相當于其不知道公司在吸收公眾資金,那也就無法證明其對投資人資金被公司吸收具有主觀明知。在一些以P2P為名的案件中,有的業務員會辯稱不知道資金進入公司賬戶,而是如公司所宣稱進入所謂“第三方平臺”,由該平臺進行托管。

三、證明之路: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間接故意搭建刑事推定證明邏輯架構

在辦案過程中,根據業務員的供述往往難以直接得出其主觀明知的結論。從實踐來看,業務員對其所做業務具有社會性、利誘性和公開性一般不會否認。即便否認,也可以結合同案犯供述、投資人陳述以及宣傳單等證據形成有效反駁。比較困難的是關于吸收資金和非法性主觀明知的證明,他們往往辯稱“不清楚”或“不知道”。

(一)實踐中遇到的情形

1.關于資金是否流入公司賬戶。在筆者辦理過的線下型非吸案中,大部分業務員都能供述客戶的資金是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進入(總)公司賬戶。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直接得出其對公司吸收資金具有主觀明知的結論的。但是,較為麻煩的是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知道客戶是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支付資金,但卻不清楚 POS 機關聯商戶及對應賬戶。有的業務員會稱沒有看過或者沒有在意“刷卡小票”即 POS 機簽購單上的內容。二是公司對業務員宣稱做P2P業務,業務員也以為資金進入“第三方平臺”,即從業務員角度看,可能存在由第三方托管資金的情況。

2.關于公司是否超范圍經營或者是否具有相關資質。有的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欲通過設定“XX 公司是否有銀監會或者央行頒發或批準的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等問題來完成對主觀明知的證明,似乎只要業務員作出否定的回答即可。筆者認為,即使從字面上看,偵查人員得到了預想的答案,也依然不能得出“已經明知”的結論。

原因在于,這種訊問方式本身就存在問題,屬于復合提問。復合提問的最大隱患在于,如果回答者給出一個簡單的回答,那么他的答案可能只有部分正確,或者由于訊問語氣、具體用詞的不同,導致回答者領會到的意思也有誤差。

實踐中,確實有相當一部分業務員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偵查人員并未如實記錄供述內容。該訊問不當之處,還在于暗含了業務員知道所做業務的性質是“吸收公眾存款”這一結論。

事實上,“投資理財”與“吸收公眾存款”并不能簡單等同,二者之間是一個認識漸進的過程,特別是在缺少相關金融專業知識或從業經歷的情況下,業務員能否理解“吸收公眾存款”的內涵及外延,非常值得懷疑。

還有人認為,只要業務員承認見過或看過公司營業執照,就推定其應當知道公司的經營范圍。這種觀點不僅犯了將“應然”等同于“實然”的錯誤,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實踐來看,很少有業務員有意識主動去關注、留意營業執照及上面記載的內容。

(二)一種可行的證明進路

犯罪故意終歸是犯罪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無論法官還是其他司法人員不過是依據常理和客觀事實來推斷故意這一主觀心態的有無。通過司法實踐,已經形成一些推定規則,在認定犯罪故意的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我們能夠根據在案證據證明業務員對上述兩種明知的態度,結合常情常理和邏輯法則,可以推定他們主觀上持無所謂的放任態度。如果能夠達到這種證明程度,也就突破了直接故意的局限,即從間接故意的向度得出他們具有犯罪故意的結論,進而完成主觀明知的證明。

這種證明思路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一是符合間接故意的內涵。間接故意下,行為人對結果發生持放任的心態,即在意志因素上,對結果的發生持聽之任之的態度。反映在客觀行為上,持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危害后果并不會采取避免措施,即對后果的發生投了棄權票。這一點不同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在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往往會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即對后果的發生投了反對票。如果業務員辯稱公司看起來正規,但客觀上又不采取任何措施去了解、查詢,甚至分析業務之異常,則說明他對于公司事實上不具有相關資質是不持反對態度的。

二是符合生活經驗法則。業務員所處層級較底,多做業務多拿提成成為他們首要關心的問題,至于公司是否有相應資質、業務是否超出經營范圍并不重要,所以這也是他們對有關問題不能肯定回答的主要原因。

三是符合邏輯法則。刑事推定,是司法人員根據事實之間的常態聯系,以某一已經查明的事實推斷另一難以證明的事實的存在。推定不是毫無根據的,而是以邏輯自洽為前提的。不能只將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造成危害社會結果這種情況作為犯罪故意,還應當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結果這種情況作為犯罪故意對待。

四是為我國刑事司法所認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等七種情形的,推定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基于推定規則構建主觀明知證明架構

1.對公司是否吸收資金的證明。在前文所述的兩種情況下,要證明業務員的“主觀明知”,首先要證明其是否具有認識到實際上是由公司在吸收資金的條件和可能。這里,可借鑒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理論。根據該理論,行為人本來是有可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的,卻由于過失而沒有認識到,也即這種錯誤本來是可以避免的,有避免發生的可能性,則不影響對行為人定罪的認定。只有在沒有違法認識可能性時,違法性認識錯誤才能成為一種責任阻卻事由。

在前述第一種情況下,就要看業務員有沒有知道POS機簽購單所載明信息的條件或可能。如果投資人是當著業務員的面刷卡,那么其就有條件去知悉POS機簽購單上的內容,進而知道客戶資金是否進入了公司賬戶。但其不去了解,說明其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甚至是放任的故意即對客戶資金去向漠不關心。

同理,在前述第二種情況下,要看業務員是否有認識到公司業務并非真正P2P業務的條件或可能。P2P平臺是一種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設立資金池。凡是不符合該特征的P2P平臺都不是真正的P2P平臺,自然所開展的業務也就不是P2P業務。

實踐中,雖然都是聲稱做P2P理財,但具體又有所不同。第一,有的業務員稱,客戶的資金是先交給公司,再由公司出借給他人。這種情況下,顯然可以直接證明客戶資金是被公司吸收的。第二,有的業務員稱,公司是作為中介,先將資金出借給他人,再將對借款人的債權轉讓給客戶,由客戶向公司支付投資款。這種情況下,顯然也可以直接證明。第三,有的業務員稱,公司作為中介將客戶的資金匹配給借款人,客戶資金是支付到第三方平臺,公司并不接觸資金。從形式上看,公司業務似乎符合P2P的特點。

此時,要證明業務員主觀明知,具體可從其是否清楚P2P的概念、客戶資金支付方式、是否簽訂資金托管協議、公司是否承諾并向客戶還本付息、公司是否以理財產品的名義向客戶宣傳等方面予以綜合判斷,以證明P2P業務的虛假性。如果其連基本概念都不清楚或者沒有意識去進一步了解,則可說明對公司是否真的在做P2P業務以及客戶資金實際流向是持不關心的態度的。

當然,從業務員報酬計算方式和來源上,也可以得出投資人所投資的資金是否由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結論。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業務員的工資一般包括底薪和提成,而提成的依據是業績即所吸收的資金數額,業績越高則提成就越多。

根據常理,如果業績即投資人投資資金不是進入公司的“口袋”或者由公司實際控制、使用,則公司就不可能以一定的比例將投資人投資的資金分配給業務員,只有投資人投資的資金是由公司最終使用、支配、控制的,才可能出現以業績數額為提成依據的情況。因此,如果業務員知道從投資人投資金額中提成,則也可以完成其明知由公司來歸集、沉淀資金的證明。

2.關于“非法性”明知的證明。承辦人在審查時應特別留意并重點復核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實:(1)是否有條件看到以及是否看過營業執照;(2)是否有條件了解公司經營范圍以及公司是否有理財、中介(經紀)資質;(3)是否知曉公司與投資人之間簽訂的協議內容及當中所記載的公司承擔的義務、所起的作用以及所扮演的角色;(3)在開展業務前和開展業務過程中,是否聽說過有類似公司被處罰的消息。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回答,來查明以下事實:(1)業務員是否有了解公司真實經營范圍的條件和可能;(2)業務員是否有機會了解協議內容;(3)業務員對業務違法性是否報以排斥性態度。如果業務員有條件了解公司的經營范圍,從公司與客戶之間簽訂的書面協議中也能了解公司所承擔的義務與對外所宣稱的不符,以及在聽說有同類公司出事的消息后仍未對公司產生懷疑,那起碼能說明其主觀上對于公司是否具有相關資質是持無所謂的心態的。

注釋:

[1]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關負責人在就審理非法集資案件相關問題回答記者問時指出,對于參與非法集資的普通業務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此,筆者認為,這并非將普通業務員一律排除在打擊范圍之外,只是要嚴格限制打擊范圍,限制刑事責任的邊界。

[2] 參見姚樹舉:《刑法中“明知”的判定方法》,《檢察日報》2018年10月24日。

[3]參見劉為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

[4] 參見周光權:《刑法各論精釋》(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4頁。

[5] 如果公司在做P2P業務,那根據其居于中介這一地位,就不可能以自己的名義銷售理財產品,并承諾到期回本付息。因為這樣做,等于混淆了中介和借款人的角色,因而非常異常。同樣,債權轉讓也與資本逐利的天性不符,這樣做等于把原本可由自己全得的利息分一部分給出借人,與常理相悖。

以上就是關于會吸錢的pos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普通業務員主觀明知的證明的知識,后面我們會繼續為大家整理關于會吸錢的pos機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轉發請帶上網址:http://www.tonybus.com/news/47246.html

你可能會喜歡: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babsan@163.com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